爱国主义宣传中心以无资金,

低价三十万出售本站,同价出售多个著名网站,本站底部。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 > 楼市资讯

“二房东”的租客有无优先购买权?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2013-04-14 21:59:30
来源: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如果承租人变身“二房东”又将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是否也享有优先购买权?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009年5月,上海新河置业与上海广林商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新河置业将坐落于上海某路的商铺1200多平方米、地下室200多平方米一并出租给广林商城使用,租期15年,自2009年7月至2024年6月。2009年7月,广林商城又与章伟(化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商铺、地下室一并出租给章伟使用,租期14年,自2009年8月至2023年7月。

2010年12月,新河置业在广林商城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卖给其他两家公司。

2012年2月,章伟诉至法院,认为新河置业未经他同意将房屋低价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侵犯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6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章伟上诉称,作为合法的次承租人,他应享有承租人之法定优先购买权。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合同权利,章伟与新河置业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不具备租约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章伟的承租行为明显晚于新河置业的出租行为,在无法律规定条件下,作为一个普通经营主体,新河置业通常不能也没有义务预知额外的义务负担,章伟要求新河置业承担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相关义务,超出了合理预期范畴。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爱国主义宣传中心以无资金,不得已六十万出售本站。(中国北京华语社爱国主义宣传中心原中华人民爱国主义宣传中心 。)
爱国宣传中心资金紧缺,欢迎各界人士捐助。中国工商银行(0200265409200040982)北京华语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
国民官网:原《中国人民网》- 官网。版权所属单位:北京市华语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MBT1R.
Copyright@2012-2032 国民官网(中国人民网)联系电话:15010307867- -17071410443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语社: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 华语社邮箱: 903238507@qq.com 微信号:zhonghuaxinwenwang
北京华语社新办公地址:房山区韩村河雅苑26栋一单元501号,原办公电话:010-56184148因迁址无法使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华语社主办郸城二手房网驻河南省郸城县办公地址:郸城县支农北路农机局家属院第一排第一户
北京华语社与华语爱国主义宣传中心(原中华人民爱国主义宣传中心)共同主办 工信部:京ICP证16067651号